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管理,促进教学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和其他学会性质的项目。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每年开展一次,其他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原则上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的申报,应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教务处是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课题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日常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范围可参考所申报级别的课题指南。学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一般每五年公布一次,每年度的立项范围和立项重点,可在此基础上加以调整。
第五条 申请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我校或附属医院在职在岗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辅、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在我校或是附属医院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或是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并在课题中担任实质性工作。
2.作为负责人每年限报1个项目,且无未结题的教研项目。
第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项目申请者须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或部门,统一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报通知。
2.申请者在学校教育科研管理系统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拟定立项名单,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4.以发文的形式,公布最终立项名单和项目资助金额。
5.在校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其他学会性质教研项目。
第七条 校级立项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两类,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适度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项目到期如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需向教务处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的严肃性,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的成员)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如出国、病休、退休、调动等),须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中止项目,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因故须中止的项目,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缴余款。
第十一条 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的情况(如时间、调研等条件);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支是否合理。凡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并不再追加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撤销该项目的立项资格,被撤销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追回,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1.自立项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一直未按项目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又没有合适人选可继续承担研究工作的项目。
3.与批准立项时的项目设计和研究内容严重不符的项目。
4.经延期,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的项目。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项目。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项目。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组织各项目按要求向教务处提交结题验收申请表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教材、开发的软件、录制的教学视频等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研究成果需与申报时的预期成果一致。校级教研项目结题原则上要求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教学论文,预期成果为教材、试题库、教学视频、或是软件等实物的项目,可提供相应的实物及应用情况证明。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其他学会性质项目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学校将在下一轮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中,酌情增加其资助项目数和经费资助额度;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研究项目的单位,酌情减少其资助项目数和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五条 对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优秀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使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真正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经费分两期下拨,第一期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半,第二期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进行,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再拨付另一半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允许项目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图书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及会议费:项目组成员参加相关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咨询会等。
3.办公耗材费: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日常办公文具、纸张、配件、耗材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4.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5.与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