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穗教发〔2005〕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育教学评估以及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成果。
3.反映医科大学特色,在实验实训策划、开发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在校内外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4.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包括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建设方案和实践总结、反映我校特色的学科专业建设方案探索等方面的成果。
5.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6.我校教师主编的、正式出版并使用两年以上的各种高质量的、影响面大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各种为各类短训班、岗位培训班编写的教材除外)。
第三条 凡我校在职在编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细则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果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该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的时间。所申报成果为教材的,应从该教材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2.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直接参加该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5.所申报的成果应是过去未参加过各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已参加过评选但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需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成果是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程序:
1.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向所在的学院或部处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学校推荐;
2.教务处聘请相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最终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示,公示期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发文授奖。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根据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情况,校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评奖标准如下:
1.一等奖:理论先进,创新点突出,在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大贡献,在市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2.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较大作用,在市内领先,并在全市产生一定影响。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经教务处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予授奖。
第九条 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先将异议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决。负责受理异议的部门须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一条 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由学校授予证书和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的材料载入学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对获奖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调查核实,经学校批准后,将撤销其所获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从校级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广医教〔2006〕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