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大发〔2016〕187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对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奖励的原则
1.面向本科教学原则。重点奖励长期在一线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并在本科教学各个环节表现突出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2.优中选优原则。即加大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中对办学特色、办学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的奖励力度。
3.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能够对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调动教师教学和教学改革积极性,带动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的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二、教学奖励项目及奖励标准
(一)本科教学“质量工程”
1.通过结项验收的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教学名师、专业类、实验教学中心、试点学院等项目,每项学校奖励10万元;精品资源共享课、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基地等项目,每项学校奖励5万元;教学团队、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慕课、教材类等项目,每项学校奖励2万元。
2.通过结项验收的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教学名师、专业类、实验教学中心、试点学院等项目,每项学校奖励5万元;精品资源共享课、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基地等项目,每项学校奖励2万元;教学团队、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慕课、教材类等项目,每项学校奖励1万元。
(二)教学成果
学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高级别高质量的教学成果奖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
获奖等次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奖励金额 |
200 |
50 |
30 |
30 |
20 |
10 |
(三)教学研究论文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中具有创造性与新颖性,在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的学术文章。论文应体现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主要内容围绕人才培养模式、文化素质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教学评价、教学管理等方面。奖励金额如下: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金额 |
1 |
全文发表于sci收录的国外学术刊物上的教学研究论文 |
2 |
2 |
全文发表于北大核心期刊收录的教育学、教育事业以及高等教育类期刊的教学研究论文,或cssci收录的教育学来源期刊的教学研究论文 |
1 |
同一篇论文只能申报教学奖励或科研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教材
主编教材被评为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的,奖励5万元。
(五)教师系列评选
1.最受学生欢迎教师,每位奖励2.0万元。
2.优秀实习带教老师,每位奖励0.1万元。
(六)专项评估
1.在学校院系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教学单位每个奖励10万元。
2.在学校其他专项评估(譬如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实验室评估等)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奖励5万元。
3.通过国家专业认证的专业,奖励10-20万元。
(七)教学系列竞赛
1.优秀授课奖
获奖级别 |
省级 |
校级 |
||||
获奖等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奖励金额 |
2 |
1.5 |
1 |
0.5 |
0.3 |
0.2 |
2.学校临床教师教学查房竞赛、病例讨论、临床技能竞赛等
获奖等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奖励金额 |
0.3 |
0.2 |
0.1 |
3.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技能竞赛并获得较高奖项的老师,以项目为单位对每个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
获奖等次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奖励金额 |
5 |
4 |
3 |
2 |
1 |
0.5 |
4.指导学生参加由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技能竞赛并获得较高奖项的老师。参照第3点的省级奖励办法执行。
三、其他奖励条件
(一)本办法所述奖励项目需以“广州医科大学”或“广州医科大学xx学院/医院/所/中心/实验室”为第一或独立完成单位。并列第一或非独立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二)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级别奖励时,按最高级别兑现奖金,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获得多个级别奖励时,按最高级别奖励额度补齐差额奖金。同一项目各年度获奖总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级别奖励额度。
(三)本校教职工(含特聘教授)为第一或独立完成人。奖励时如第一完成人已离开本校,按相应额度的50%奖励第二完成人;如第一、第二完成人均已离开本校,按相应额度的25%奖励第三完成人。前三名均已离开本校时不予奖励。如奖励时独立完成人已经离校不予奖励。
(四)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人民币、单位万元。
(五)获得集体奖励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其有关成员在工作中贡献的大小负责分配,项目负责人所得奖金一般应不超过总奖金额的50%。
(六)当年统计并只奖励上一年度的获奖项目,即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该年度12月31日范围内所获的项目。教学成果奖项目在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结果公布之后方予以奖励。
(七)按照本办法所获得奖励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八)对于暂缓或延期结题的“质量工程”项目不予奖励。
(九)本办法自发文当年起执行,此前已取得的成绩不补充奖励。
(十)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医科大学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