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大发〔2014〕67号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以下简称学历证书) 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教高〔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情况,对《广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医发〔2009〕9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
2014年4月16日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教高〔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以下简称“学历证书”) 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在《广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医发〔2009〕91号)基础上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将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对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可参加重修(考),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或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开除学籍者除外),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课程经期末考核,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选报参加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方向学习的,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考试合格,达到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方向要求的学生,在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发给“广州医科大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方向证书”。
第七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毕业结论(毕业、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七)教育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八条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是学生身份的重要特征,此项数据须与录取资料一致,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九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不可再补发,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本校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后,在填写毕业证书时,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在该平台上传本校毕业生学历注册数据。平台对高等学校上传数据的学生身份和数据规范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学校确认数据“报送完毕”;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根据平台反馈的原因据情修改、补报处理。
第十一条 上传数据及审核工作在学校填写的发证日期前完成,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发证日期与电子注册的毕业日期一致。从学校填写的发证之日起,毕业生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辅修专业证书及辅修专业方向证书不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广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医发〔2009〕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