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大发〔2014〕108号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少数民族预科班和
内地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其它院校有关方面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在《广州医学院新疆、西藏自治区生源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广医教〔2007〕28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医科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医科大学
2014年6月16日
广州医科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学校每年通过高考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高中班学生。
第二条 本科毕业资格审核时,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高中班学生,可以对毕业学分、成绩申请给予15学分额度减免。具体按以下处理:
1.考核成绩高于50分、低于60分者,该门课程视为考核及格,记录“60分”,可获得学分;
2.除思想政治课外,成绩低于50分的课程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记录“免修”;
3.以上两项处理合计不能超过15学分。
学生应于毕业资格审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登记。
第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高中班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2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高中班学生转专业基本条件:第一学年所学必修、限选课程没有缓考、旷考以及考试(不含重考)没有不及格,且第一学期必修、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2。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除外。
第五条 其他学籍管理均按《广州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制度统一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医学院新疆、西藏自治区生源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广医教〔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