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广医大教〔2016〕2 号)-亚博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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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广医大教〔2016〕2 号)

发布时间:2016-04-2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实验教学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并通过练习培养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实验教学在教学与科研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验教学的管理既遵循教学管理的共同规律,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教学管理的特点。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共同完成的教学过程。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取决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及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各尽其责,为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凡实验教学场地,包括计算机房、语音室、体育馆、音乐室、舞蹈室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管理采取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教务处、后勤校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统筹组织下,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负责,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一)根据教学改革的趋势、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组织各学院制定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二)制定实验教学工作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全校本科各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编写。

(四)加强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过程与实验室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组织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等评优工作。

(五)负责各学院实验教学总经费的核算。

第七条  学院职责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各项建设工作。根据教学需要,合理配备实验课教师、技术人员;加强实验课师资建设,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进修学习。

(二)负责本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并根据各专业实验中心(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细则。

(三)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趋势、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的要求,组织制定、审核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协调理论课程及实验课程的合理排课。

(四)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及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落实、安排每学期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开放的各项工作。

(五)组织本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定期进行实验教学总结、开展评教评学。定期组织学院督导专家对本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反馈。

(六)做好实验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量的审核及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按时完成当年度实验室信息统计,并对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职责

(一)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应按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及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出率,推进开放性实验及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全面开放。

(三)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器材及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及时调试维修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及时补充实验用品,提高实验质量,贵重仪器应设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

(四)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及学校有关教案编写基本要求的文件完善实验室档案,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实验室使用情况登记表》、《广州医科大学实验教学情况汇总表》,每学期汇总后提交各学院备案。

(五)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防护工作,对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用剩物品等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详细规定参见学校有关文件。

(六)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每学期进行实验教学总结、开展评教评学,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七)组织本实验中心(实验室)的教师填报当年度实验室信息并提交学院审核。

第九条  教师方面

(一)实验教学指导教师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

(二)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必须对每学期开设的实验提前试做。

(四)实验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应按照要求准备好实验教案。认真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五)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令其重做。

(六)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实验室,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

(七)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上课情况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对无故缺课者,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八)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九)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努力采用现代化实验手段辅助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生方面

(一)学生在实验室上课应遵守《广州医科大学实验室文明守则》。

(二)学生应根据教学进度表安排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缺课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面向本科学生开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的目的和宗旨

(一)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为了强化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积极面向本科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利用率,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二)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把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三)实验室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放,应本着因材施教、形式灵活多样的教学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的类型

实验室开放包括两方面开放内容:实验教学计划内的操作强化训练和开放性实验。开放性实验的形式包括创新型、参与科研型、自选型、特殊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辅导启发的实验教学模式。开放性实验内容应与实验教学计划内容有所不同或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实验。

(一)创新型实验:学生自主拟定科技创新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实验设施,提出课题申请。

(二)参与科研型实验:由实验室发布实验研究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与研究活动。

(三)自选型实验:实验室定期向学生公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由学生自主进行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四)特殊类型实验:主要指需要进行计算机等级考试练习、课件制作、软件开发、网页设计、毕业设计等方面的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一)各学院、各部门应积极推进下属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实验项目,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实验室应根据不同层次学生需求进行开放。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每学期随教学进度表、审批书同时上报、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开放及实验项目申请表》,学院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在开课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根据各学院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结合自己的兴趣,于每学期第24周到实验室报名,实验室开放情况由实验室汇总报学院批准、公布。

(三)创新型实验按照学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规定进行课题申报、实施

(四)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准备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加强对大型实验仪器及设备的管理,学生使用前必须接受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操作;做好仪器使用和实验室安全情况的记录,并认真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开放实验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五)可以开展特殊类型实验的实验室在完成教学计划的同时,应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以提高师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及学生动手操作能力,改进教学质量,提高学习效率。

(六)学生应提前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熟悉仪器性能,并在实验前两天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实验室登记预约,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学生应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验的,应提前向实验室有关老师请假,另约时间补做;学生无故缺席实验、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实验资格,并由实验中心(实验室)报所属学院,取消以后报名资格。

(七)学生进入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开放实验室进行任何与开放项目无关的活动。

(八)学生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等实验成果。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性实验档案,作为考核和实验室开放成果的重要依据。

(九)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和实验结果及时给予评价并将结果报学院。

(十)每学期结束前,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就本学期各下属实验室开放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意见并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开放实验室使用情况汇总表》,交学院存档。

(十一)各学院应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教务处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评,考评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在实验室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开放时间:为保证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实验室开放可视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建议采取晚上定时开放或周末、假期全天开放,开放时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旁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鼓励办法和奖励措施

(一)根据学校校院两级管理办法,学校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支持力度,每年下拨一定的运行经费,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的质量、数量、管理进行考评  

(二)经指导教师确认,凡报名参加开放性实验,完成实验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实验报告的学生,可根据学校素质教育学分的管理规定记录素质教育学分。   

(三)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成果。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支持取得成绩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参加有关评奖、比赛。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及学生按规定予以奖励,相关教师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授课教师评选,获奖学生按照素质教育学分管理的相关规定记录创新学分。

(四)按照广州医科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规定每年对科技创新活动成果进行评审,获奖项目给奖励。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实验考核不仅是评价实验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也是对学生知识水平及综合素质能力的检测。对开设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应对学生的实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对于实验考核鼓励运用形成性评价,鼓励通过出勤、实验报告、试验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各院() 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形式,并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对每个学生的实验报告或答卷认真批改、评分、签字。严格按标准评分,做到评分一致。实验成绩要登记、建档保存,学生档案按照考试资料管理规定,应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校发布的《广州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广医发[2006]60号)、《广州医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广医教字[2004]25号)、《广州医学院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广医发[200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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