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大发〔2013〕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的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教学研究、咨询、指导和决策组织,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就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讨论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若干名,由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本学科专业或行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参与学校教学或人才培养指导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换、退休或长期出国等不在岗的,则自动退出教指委,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替补人选,该人选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可成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任期内委员无论因何种原因三次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单独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学院可成立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研究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专业、课程建设工作。
第九条审议人才培养方案等重要教学文件。
第十条研究和审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一条向学校党委反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参与全校教学质量评议和各种教学评估,定期了解全校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对学校学生实习基地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验室以及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提出咨询、论证,并讨论、提出建设规划,指导实践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事宜的审议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例会(必要时也可邀请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和决定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专题研究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与会人员应达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人数,并有半数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可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学院以及本专业领域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学校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各职能部门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